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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数据|焦点访谈曝光数据造假,违法且危害无穷!

行业资讯 7980

继去年10月新京报记者卧底环境监测机构之后,《焦点访谈》也把目光对准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1月21日,央视《焦点访谈》以《隐蔽的“神器” 造假的数据》为题,曝光了山东滕州一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将世人目光聚焦到监测数据造假上面。

案件源自山东滕州一砖厂的排烟口实时监测数据“过于稳定”,不合乎常理得稳定,引起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注意。

随后,相关部门对当地几家有“类似情况”的企业进行突击查访,结果发现这些“异常稳定”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安装——“环保神器”、“神器”,即氮气干扰设备(塑料软管、三通管件和氮气瓶)。

将氮气接入采样管线,通过稀释采样气体,达到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目的。

通过深挖发现,这些氮气干扰设备几乎都来自某一环保科技公司,该公司专门为“有需求的”砖瓦企业提供干扰设备安装服务。

氮气干扰设备贩卖人员表述,对部分企业来说,与其花大价钱升级环保设备,还是安装氮气干扰设备划得来。

安装操作简便,半小时完工,基本做完都能省一半的钱。

事实上,不光是大气行业,污水行业的数据造假手段这两年也是“推陈出新”,数据造假情况不容乐观。

尽管许多企业已开始实施数据监测,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仍有一些企业为了一时之便,不顾安全、环保和集体利益,对数据弄虚作假,忽视经济的持续发展。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也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1.涉及范围广:数据造假现象不仅在特定领域存在,而且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中。

2.手段多样:数据造假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包括篡改数据、隐瞒数据、编造数据等,同时还存在着数据买卖、数据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3.危害严重:数据造假不仅会导致决策失误、资源浪费等问题,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如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创新等。

4.治理难度大:由于数据造假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治理数据造假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目前还存在着治理难度大、技术手段不足等问题。

造假案例A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地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

被告人夏某频,系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

被告人夏某宇,系新某地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佘某斌,系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过其他单位向被告人杨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COD去除剂”3余吨。被告人夏某频作为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为谋取单位利益,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即“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行为。经检测,新某地公司购买、使用的“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该去除剂无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扰COD的检测,造成数据下降的假象,实为“屏蔽剂”。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发现企业仓库内存放“高效COD去除剂”的袋装药剂,在废水排放口发现投放“COD去除剂”的装置。经调查取证,一举查获该公司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长期违法投加“COD 去除剂”,干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生态环境部门于同年5月1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夏某频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新某地公司、夏某频涉嫌污染环境案提级办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8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故意证据存疑的杨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 破题新型污染手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污染环境作案方式,区别于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但实践中尚无定罪判例。该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彰显了相关部门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

2. 依靠数字赋能,实现智慧监督。该案通过大数据手段,建立预警模型,精准锁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强了监督的精准性,有力推动数字化手段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应用中的迭代升级。

造假案例B

岳阳市某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飞行检查移交线索,2021年9月2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氨氮分析仪被锁定为低量程,且修正参数K、B值有修改记录。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经调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其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委托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负责运维,第三方公司员工谢某自2021年6月10日起将氨氮分析仪的量程锁定为0-2mg/L,导致测量浓度高于2mg/L的水样时测量结果不准确,期间氨氮仪器多次出现测量值超出量程的报警记录,氨氮仪器的日志记录提示2021年4月21日至4月28日修正参数K值和B值被人为修改为0.8和0.3(设备出厂及验收时K值设定为1,B值设定为0),修改参数后导致测量值失真。

△氨氮量程锁为0-2mg/L

△氨氮K、B值修改记录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涉案人员谢某于2021 年 10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病毒传染病防控原因,法院于2023年1月9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于2023年2月 28 日裁定恢复对本案审理。2023年3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第三方公司员工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有效防范了涉案人员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重点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监管对象,自动监控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如果自动监控数据被篡改或伪造,可能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被掩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能一托了之,放任第三方公司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通过案件的查处和曝光,能够警示企业和个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环保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造假案例C

益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干扰、伪造在线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督察组对益阳市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医院)水质在线连续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水质在线监控站房自动采样器发生故障,水质自动采样器COD、氨氮在线分析仪进水样细管从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样输送管路上拔出,连接在2个装有矿泉水的瓶内。

经查实,医院运维负责操作人员张某将COD、氨氮在线分析仪取样细管插置于2个装有矿泉水的瓶内,用于在线监测系统采样分析并上传水质数据,未能真实反映实时监测数据,属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该医院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水质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公司为益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当时处于运维合同服务期间,该运维公司负责人张某涉嫌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在线分析仪取样细管被插置于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的现场照片

【查处情况】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HJ355-2019(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第9条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而该运维公司采用人为干扰的方式,使在线监测系统上传虚假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3年7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移送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环保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数据,结合现场查实的违法行为,将平台数据与现场查实的证据结合,锁定了企业违法的证据。同时倒逼运维公司自觉提高运维技术,加强对运维人员的技术规范培训,在本案中运维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而不自知。该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运维公司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对运维行业也敲起了警钟,依法运维规范操作。其次本案件中强化部门联动,环保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立即邀请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深化了行刑衔接机制,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

数据监测的目的不仅是监管,更是为了保障安全、规范行业、为经济发展探寻规律和方向。企业若仅仅为了应付工作而忽略监测的真实目的,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潜在的风险和损失,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技术手段和监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同时,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从各个方面入手,形成合力,遏制数据造假现象的发生,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线数据造假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尤其是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目前,仍有小部分企业不重视或者在数据监测上弄虚作假,为应付政府部门检查,没有真正意识到数据监测的意义和价值。

我们腾屹信深耕数字化领域,基于硬件和软件产品将技术创新融入应用场景,进而充分发挥数据的应用价值。同时坚持顶层设计与底层数据相结合,通过多重数据加密,打造数据安全防火墙,在保障数据安全同时确保监测数据整个过程更加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信。

1.提高监测效率:在线监测技术可以实时监测数据,相较于传统的人工监测方式,大大提高了监测效率,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准确的数据。

2.实时预警和预防:在线监测技术能够实时监测各种环境、设备或系统的状态和参数,一旦发现异常或潜在问题,可以及时预警或报警,有助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或处理,降低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促进数据驱动决策:通过在线监测技术,可以收集大量实时数据,通过数据分析,能够更好地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预测设备寿命、优化工艺流程等,为企业或机构提供数据支持,促进其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4.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在工业生产中,在线监测技术可以对各种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5.降低运维成本:通过在线监测技术,可以减少人工巡检和干预的频率,降低运维成本。同时,通过智能化的分析和预警功能,可以提前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避免了因故障导致的停机和维护成本。

腾屹信坚持以数据驱动业务创新,致力于夯实数据基础,通过自有研发和生产团队,在夯实数据基础的同时各个数据应用环节和空间,在不同的业务场景中,能够在生产环节中提高效率、实时预警和预防、管理上促进数据驱动决策、降低运维成本等方面。数据监测和应用对企业、行业、国家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助力数字化经济的改造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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